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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财务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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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中的融资租赁业在2012年以前一直征收营业税。2011年10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该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的“营改增”试点从上海市的开始,以实现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从地区试点转向于全国实行,这标志着“营改增”从地区试点的阶段,进入按照行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的新阶段。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被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划入“营改增”的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性租赁),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对于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仍征收营业税,税率5%。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会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企业究竟能否从中受益、如何受益,都值得探讨和验证。;更多范文
营改增论文
国外消费型增值税早已得到广泛采用,学者研究认为在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高的水平前提下,国家征收增值税对于国家的各方面的税收有着不可替代的好处。
相对魏陆(2011)指出:增值税括围的必要性,建议将金融保险业放在增值税括围的最后一步。同时指出平衡点的增值率=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18]。
肖绪湖(2011)指出:“营改增”的实行可能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降低、税收的不稳定性和风险增加、中央和地方税收利益矛盾增加。同时,税收收入的不稳定性和风险随着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比的增加而增大。但是,也有学者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持积极态度。
蔡昌(2011)指出:税制差异、税负不均一定程度上会使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扭曲,使得税款流失。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增值税的内控功能就会降低。增值税扩围为严密的税款抵扣制度的形成提供更广泛的基础。
张洁(2012)指出:有形动产租赁业的“营改增”,会使整个租赁行业的税负下降,但是出租方的税负降低更为明显,因此出租方应该调整定价和采购策略,同时增加自身的业务谈判能力。
胡晓锋、胡立锋(2012)指出:站在融资租赁企业的角度上,对比营改增前后新旧政策税收制度的差异,提出要学习政策并且合理运用政策规定积极降低实际税负。
潘文轩(2013)指出: “营改增”的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和税负变动效应两种效应结合分析,产生了税负增减变化的四种不同结果,指出作为一种局部性的矛盾,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及其负面影响切忌夸大,并且不应单纯用企业税负变化作为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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