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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对珠三角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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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年,英国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之一,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由于其牵涉面广、影响较大,一直都备受瞩目。税收收入作为税种发挥职能的结果,也是税种职能发挥的前提。2018年我国新个税法将起征点确定为5000元,个税的部分级距有所调整,将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该政策一出立即成热门话题,引发了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个税改革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更好的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演变路径,同时未来进行个人所得税收入预测和税制改革的重要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相关研究
国外学者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讨论大致可分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研究和对偷逃税行为的研究,他们的研究中大部分是改革本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对于如何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能力的研究很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则更少。亚当·斯密(1776)在其重要的著作《国富论》中对于分工管理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国际财富中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他的观点是“分工的发生是因为人类天赋的天然分歧造成的,由于人类自身拥有互换和贸易倾向,而互换和贸易是私人利益,他们的利益取决于人类的分工行为,假设个人行为趋于专业化和增加自身的生产力,经过互换个人生产出来的剩余产品,鼓励个人积累剩余价值,这种通过互换剩余产品积累剩余价值的过程能够扩大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繁荣,实现私人利益与公众的协调利益[1]。”这种观点指出了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不仅促进了西方企业管理理论水平的进步,而且实现了公共管理事业的快速发展[2]。约翰·米克塞尔(2008)认为,虽然大多数纳税人自愿缴纳税款,但联邦与州之间的税收差距使得许多税款没有全额和及时支付。税务机关用于减少税收差距,确保税收收入的主要工具是税收审计。通过税收审计,检测出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对其进行处罚,这种行为会对纳税人产生威慑作用[3]。该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税务局在联邦一级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审计(IRS)对国家个人所得税是否具有威慑作用。
教育论文
早在十九世纪的中叶,德国学者就已经开始研究应税所得的性质。黑格(1921)将应税所得定义为两个时点之间经济力量货币价值的净增加[6],西蒙斯(1938)将应税所得定义为消费权利市场价值与某一时期起点与终点之间财产权利存量价值变化的代数和[7]。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费雪、卡尔多主张消费说,认为所得是包括能够计量的以消费得到的满足[8]。斯坦莫(1998)认为纳税人遭遇的灾难和意外伤害是无法预料又难以承受的,因此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在税前也应该扣除[9]。西尔文(1998)则认为纳税人为了取得所得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都应该被税前扣除,这样才能全面的考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10]
在我国,学者对费用扣除应包括的内容观点各异,总体而言都赞同增加税前扣除的项目。刘树艺(2010)基于“公民生存权保障”基本规定、马克思主义劳动力价值理论和“最低生活费不课税”的原则,对个税费用扣除项目进行了解释[11]。高亚军(2014)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推行个性化费用扣除,不考虑个人的生产性和发展支出,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个人的生产动力。因此,在标准化的费用扣除前,应当先考虑将生产性和发展支出扣除以保证个人生产的正常进行[12]。杨斌(2006)提出了“综合费用扣除”概念,他认为费用扣除应该包括获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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