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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水权交易和水足迹的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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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最早是在国外形成的,早在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中水权就产生了,这时的水权主要依附于滨岸权制度而存在,并且随着土地的流转而流转。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家还出现了比例水权体系和社会水权体系。在此背景下,国外的学者在水权的形成研究中,起步较早,并尝试对其进行了定义。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将水权定义为通过水资源获利的权利,并指出水权属于用益物权而不是财产权。在这之后,仍然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专业理论角度对水权进行定义,其中涉及到水权数量、水权获得的时间、地点、水权用途、水权拥有主体等不同角度;更多范文
水利工程论文
目前,美国仍沿用两大水权制度体系:河岸权制度和先占水权制度。近年来,西部缺水地区对水权制度做了修正,在先占水权制度中引入了行政许可、水权交易制度。如加利福尼业州“水银行”的建立,使得有意愿的买方和卖方有一个集中的购销中介。智利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殖民时期,就有私人对水资源开发、分配及管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引起的水资源短缺,智利是少数几个鼓励建立水市场进行水资源管理的国家之一,引入水权交易市场手段,使水权制度与时俱进以符合国情。同时,充分发挥用水户协会在水资源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并对水利设施、供水服务及水资源管理进行私有化改革,兼顾水市场和水权交易改革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澳大利亚主要由三个级别的管理部门进行水资源管理,分别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水资源管理部门。20世纪中期,因其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国内水资源危机的挑战,澳大利亚水权制度开始另辟蹊径。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明确水资源为公共资源,在河岸权、先占优先权的基础上,引入了灌溉水权、取水许可证、登记许可证、环境用水权等形式,强化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市场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前,澳大利亚水权交易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分别是①私下交易②通过经纪人交易③通过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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