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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宝强离婚案件”引发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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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至今,中国社会离婚率呈逐年升高的趋势,在某些地区甚至超过了结婚率。从2016年初民政部印发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来看,2016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构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总计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168.3万对,比上年增长11%,最新数据显示,2017上半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558万对,比去年下降7.5%;依法办理离婚登记185.6万对,比去年同期上升10.3%。[1](具体如图1.1所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数据,近几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速始终保持较高势头。从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在这些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据绝对地位。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对双方利益影响重大,是最核也的争议之一,而我国目前《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背景较为简单,应对目前复杂的财产争议显然力不从心。另外,由于《公司法》与《婚姻法》立法角度、立法精神存在较大差异,试图将两部法律结合的尝试也并未发挥出预想的作用。对于审判者而言,法律适用的缺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司法实践操作上的盲区和巨大的困化。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结果直接影响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间接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长远发展甚至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更多范文
从“王宝强离婚案件”引发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思考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投资者因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入资本而获得的对应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根据股权的概念,股东自然不难理解,就是指股权的权利人,企业法人股权中的资本也与公司法相对应,不仅包括资金,同时包括实物和无形资产。虽然学者们对股权的表述有所不同,如“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力”股东基于其地位与公司间所生之法律关系,极为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地位为前提,股东一旦将自有的资本投入到公司,即所有权转移至公司,成为公司资产,而其直接回报则是获得与投入资本价值对等的公司股权,而预期回报则是股东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利润的分红,股权的增值,即追求财产收益或获得保值、保障,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股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情况。,因此,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利,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对夫妻财产权利予以分割,因此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是否能够按照婚姻法理论和规定的方式进行分割,应当予以分析。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了划分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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