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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降雨致害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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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降雨运用日益广泛,在造福社会同时也出现一些损害个别具体利益的情况。本文主要是对人工降雨致害的法律进行相关研究,主要分析了人工降雨的实施主体,相关法律条文,人工降雨可能造成的三种损害,即人工降雨中的意外事故、伴随之自然现象致损、雨水致损,并试图对造成损害后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人工降雨;致害;责任归属;更多范文
法律论文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_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气象法》和中央编制部门,对各级气象部门的性质核定为“科学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从表面上看,人工降雨所需费用由政府提供,实施前须经同级政府批准,作业行为本身还受到法律法规调整,似乎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行政行为”。《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立法中唯一一处提到解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的条文只能在违反本法规定”情形下适用,没有真正解诀将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如果单纯将人工降,雨理解为“行政行为”,那么该行为带来的“损失”所需的救济途径将不复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气象部门本身属于事业单位,人工降雨作业实属本职工作业务范围,只因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受到各种规定的调整,从理顺矛盾关系,解诀“损失赔偿”按一般的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是大有裨益的。基于该法的上述规定,人工降雨致害究竟由谁来担责学者们意见纷纭,实务界认识不一,从而使的人们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法》的理解和适用陷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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