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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政务秘书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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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及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是历史悠久,学者们多是从公共行政学、管理学、行政伦理学和哲学的角度来探讨。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其哲学著作《理想国》[1]中就最早涉及了公职人员德行的问题,他认为有资格成为统治者的人必须具备美好的道德和优秀的能力。19世纪80年代之后的四十年间,行政管理制度怎样影响公共行政道德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伊顿作为最早关注并提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概念的英国学者,1880年第一次鲜明地提出要把公职人员改革当作是一个道德行为。1887年的《政治学季刊》上有一篇《政治学研究》[2],其作者是美国学者托马斯·伍德罗·威尔逊,他是美国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在文章中他详细阐述了关于美国政府人员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功能,充分说明了公共行政道德是如何受到政府人员制度的影响的。20世纪30年代之后,国外学者对政府人员职业道德研究最主要的理论切入点就是行政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在行政伦理学发展初期,其理论假设有三个:一是自由裁量权与内部督查;二是共同利益;三是外部控制转向内部控制。首先是从公共行政责任的研究视角出发研究自由裁量权和内部督查。高斯、怀特、狄莫克三人在1936年合著了《公共行政新领域》,该书中他们都主张公职人员应有更多的自主权,并且提出“责任”是伴随着“自由裁量权”的[3]。关于行政人员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负责的问题,赫尔曼·芬纳认为对官员行政行为的控制只能利用各种法律法规和通过严格的制裁手段这些外在约束方式,但是卡尔·弗雷德里克和高斯却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现代行政活动是十分复杂的,仅仅采取外在控制是远远不够的,应采用内部控制[4]
教育论文
与外国不同的是,我国的政府人员职业道德制度建立得较晚,相应的,我国对于政府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关注和研究也开始得较晚。对这个问题阐述比较详细的就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立大学教授马国泉撰写的《美国政府人员制和道德规范》[12],该书首先论述了美国政府人员制度的相关内容,主要分析了政府人员制对政府人员的约束以及政府人员制现存的问题,其次,结合美国的实际政治生活,清楚详细地介绍和分析了美国政府官员的道德问题以及其产生的根源和后果,之后阐述了美国政府是如何应对政府人员道德问题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板,同时也透彻地提出了美国当前的道德规范存在的问题以及实施前景[12]。此外,我国学者大多都是从美国政府的具体举措为切入点来探究美国政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我国的启示的,尽管各有侧重,但是整体而言仍比较碎片化。其中以学术论文居多,幸强国的《论美国政府人员道德的制约机制》[13]阐述了“道德原罪说”、国会和政府的道德法案以及宪法对政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约束作用;张蕾、姜照辉所写的《美国政府人员道德规范建设及借鉴意义》[14]一文中主要论述了美国政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发展及内容;陈锋发表在《廉政文化研究》上的《美国政府人员道德建设对我国反腐倡廉的启示》[15]从哲学思路、法律体系、专门机构、教育培训、社会监督等角度介绍了美国政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华晓晨、冯向荣在《美英两国政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概览及启示》[16]一文中重点从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政府人员的道德建设。其中重点论述的几个方面有:首先是道德立法。绝大多数论文都有涉及这一方面,但是重点就这一角度展开论述的有蔡立2008年发表在《特区实践与理论》上的《美国政府人员道德立法的启示》[17],该文中具体介绍了《政府道德法》、《政府道德改革法》和《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三部政府人员道德法规,并通过中美道德立法之间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道德立法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已经具备的条件,提出了如何立足国情地借鉴美国先进立法经验。此外,赵文舟副教授的《关于政府人员道德立法的思考》[18]一文中也涉及到了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当前已经完成的政府人员职业规范建设,并且解决了“为什么要对政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立法”这一问题,旨在推动我国政府人员道德立法。其次是监督制度和惩戒制度。宋振超在《领导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名为《美国政府人员监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19]的文章中,重点论述了美国监督机制的特征等内容,此外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的政府人员监督制度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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