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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增值税法律制度与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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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征的一种间接税。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的增值额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以来,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规范房地产交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对象、税率、增值期限进行比较起异同。
关键词: 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异同;更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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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税收法规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在定义上与增值税相比,土地增值税没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也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增税对象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只有房地产企业有,纳税对象是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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