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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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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费作为两个不同的分配范畴,在经济领域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但由于多种因素的相互影响,我国的收费已成为概念模糊,界限不清的混合体,表现在收费的主体、收费的项目以及收费的标准上随意性较大,各种各样的乱收费五花八门,失去了收费应有的作用。出现了“税硬税软,以费挤税”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国民收入的分配秩序,正确认识税与费的差异,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支、促进企业进步和国家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税与费;差异;政府;更多范文
论税与费
“税”和“费”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概念。
“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为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法律规定在纳税范围以内的,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所征收的税,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具有不必提供有偿服务而强制征收的特点。
“费”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及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特定服务而收取的一定数量的费用,如管理费、商标注册费、手续费、工本费等。收取这些费用时,收费人和纳费人之间是有偿对等的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目的是用于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市场设施修缮等。
一般来说,税与费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人的手段和形式。其中,税收是主要形式和主要部分,这点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公共品理论支撑的公共型财政中,税是公共品和服务的价格,是政府提供公共品和服务所耗成本的主要弥补方式。而政府的主要职能也就是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因而税收自然而然就成了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在国家分配论支持的计划型财政中,“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即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也就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成为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也是个必然。
税收由于其收人的稳定性、征收对象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其他形式的收人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既然如此,为什么政府还要在税之外再收费呢?我们说,收费是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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