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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与返还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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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不当得利制度始于罗马法,经过法国法的继承,在德国法上做到了完善,并在大陆法系国家广泛传播开来。2000多年的发展过程带给不当得利制度的不仅是悠久的历史,还有完整的体系和丰富的内容。不当得利在民法体系里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而它独特的价值得从它的功能谈起。不当得利有两个功能。第一个功能是它的内在功能,即取除受益人不当利益功能。何为不当利益?不当利益就是受益人欠缺法律上原因而保有的利益。因此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键在于受益人的受益是否欠缺法律上原因。第二个功能是它的外在功能,即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不管是多么优秀的法律,也无法避免自身的局限性。社会是发展的,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当民事主体获得利益违反了公平正义,但成文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该如何克服呢?此时能守护公平正义的除了民法基本原则之外便只有不当得利了;更多范文
法学开题
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一起并称为现代债法的三大支柱,三者皆发源自于古代罗马法。不当得利制度中的不法原因给付规则在罗马法中被确立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得体现。通观世界不同法系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将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从给付人身上予以排除。此规定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采纳,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当然这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对该法则的规定与适用具体说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具体的例外设定上,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表明不法原因给付者可以请求返还给付,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只有受领人一方有不法原因;而在德国,其原则和例外的设置与日本民法则完全相反,但这一点都不影响它在宗旨上与日、台殊途同归。不该忽略的是,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都凸显了这样一个特色,就是结合本地实际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予以最大程度的灵活处理。第二种是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代之以国家对不法原因给付进行收缴。该规定多见于社会主义国家,如苏俄、匈牙利、波兰等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第三种则是统一允许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不法原因给付,这种规定首先将不法原因给付的行为确定为无效法律行为,再参照处置无效法律行为的办法要求受领人统一返还不法原因给付。我国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就采用了这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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