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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离婚的复杂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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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国民社会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我国与国外交流愈加频繁,受西方婚姻自由思想的影响,我国国民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改变。离婚已经变得逐渐被大众所理解和接受,也不再是像以前那样难以启齿之事,虽然我国的离婚率一直都处于较低水平,但是近年来也有几次显著提升,高离婚率已经逐渐变成社会常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并存的双轨制离婚制度,依此来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其中,诉讼离婚以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为适用条件,由承担司法审判职能的法院来具体决定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诉讼离婚须经起诉、立案、举证质证、宣判等一系列严格复杂的程序,来保证离婚结果的公正准确性。而登记离婚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为前提条件,不追究离婚原因,也不审核感情是否破裂,经申请、审查、登记三程序后,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依此来节省离婚成本,保证离婚的高效便捷性。相较于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存在适用条件宽松,适用程序灵活简易,离婚成本低的特点,更能被个人所接受。我国《婚姻法》对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到宽的过程,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但法定离婚的理由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离婚在实践操作中人存在很多复杂性问题,本文将针对我国离婚的复杂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复杂性表现方面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当代中国离婚的复杂性研究
我国实行双轨制的协议离婚制度,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解除婚姻关系2003年我国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开创了我国婚姻登记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的新时期,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登记离婚制度也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宽松、自由有余、限制不足、未能有效地体现保护家庭中弱势者利益的法律价值等问题,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作为协议离婚的一种类型,在条件和程序上与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但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多数允许协议离婚的国家在一般条件和程序之外还附加了一些特殊限制条件,而且许多国家规定协议离婚须经登记机关或法院的实质审查。但我国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在改变了婚姻状况证明方式、取消了离婚申请审查期的规定、对离婚不再作任何实质审查后,只注重了保障离婚自由,没有关切到离婚时家庭中弱势者的权益,对那些离婚意思表不不真实的一方,对没有任何选择权利的未成年子女,法律没有规定保护或救济措施。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在长期以来受到公权力强力介入之后,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利为主导思想,更加体现婚姻自山原则,充分张扬“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理念,离婚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就我们所了解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主要国家的协议离婚制度中,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已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我国离婚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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