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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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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身处权力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种暗箱操作手段的腐败现象也不断滋生,行贿者和受贿方挖苦心思、绞尽脑汁琢磨如何规避法律约束和刑事制裁,造成了当前打击腐败犯罪特别是打击受贿犯罪的侦查工作实践中很多界定、取证难的情形。尽管 2007 年两高出台的《意见》弥补了受贿犯罪类型在立法上模糊的缺陷,但该意见条款篇幅有限,不可能将所有新型受贿案件逐一不落、详尽准确地罗列全面,同时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受贿形式如浪潮般涌现,造成受贿案件在调查取证和突破解决时往往会面临很多疑难的法律认定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对贿赂犯罪进行了分析,从贿赂犯罪的理论研究作为切入,了解当前我国对贿赂犯罪的量刑和实践考察,进而从法律层面上探析我国司法中贿赂犯罪的问题,从中研讨出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贿赂犯罪;定罪;立法完善;更多范文
司法论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财富越积越多,人民生活日益富足的同时,由财富分化所引起的各种矛盾也不断凸现。由于经济体制改革配套不够,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立法体制有待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贿赂犯罪层出不穷,且呈现出手法多样、方式隐蔽的趋势。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当前我国反腐败虽取得较大成绩,但贪腐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犯罪的治理还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存在罪责刑不适应的情况,贿赂犯罪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或畸重等罪刑失衡的情况时有发生。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除了贪污犯罪的具体定罪数额及量刑幅度数额,将原有的“固定数额”立法模式修改“概括数额+情节”模式,对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贿赂犯罪的立法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较之刑法典修改简便易行,能及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新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缓解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不合理、罪刑失衡等问题,促进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刑罚裁量实现罪刑均衡,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为惩治贿赂犯罪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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